法庭開庭被告人沒來
一般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原告和被告當事人雙方會在法院進行開庭之前受到法院的相關的傳票通知,告知雙方當事人在出庭的時候準時出庭應訴。那麼,如果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件開庭的時候被告沒有到庭法官應該怎麼進行判決呢?一般被告不到場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就是被告需要外出,沒有辦法與親屬聯繫的。該被告受到自身的家庭條件所限制、自身的個人性格等等這一些因素所影響,沒有辦法和親屬經常聯繫,因而雖然被告的親屬收到了相關法院的傳票通知,但是卻沒有辦法通知被告,進而導致這個被告沒有辦法到庭。
第二情況就是被告的親屬不願意配合。雖然被告本人沒有呆在家裏面,那麼相應的應訴手續應該由被告的親屬進行代收,這個代收的當事人應該將訴訟的相關情況告知被告的當事人,因為被告自己不願意到庭出席,相應的代收人謊稱自己沒有辦法與被告進行聯繫的,進而導致沒有辦法按照缺席程序來進行裁決。
第三種情況就是被告不願意配合,故意躲避。這種情況就是被告/根本就沒有外出,而是在當地生活或者是在本地工作的,自己預知到可能會面臨民事訴訟,在自身知道了通過法院的名義所郵寄給他的相應的應訴手續或者是法院的工作人員在找他的時候就極力的進行迴避。
那麼對於上面所説的這一種情況,法官應該怎麼進行判決呢?
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裏面的第一百三十條法律法規的規定,當被告在被相關的人民法院發送傳票進行傳喚的時候,沒有正當的理由並且拒絕到庭的,就可以按照被告缺席來進行判決。
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裏面第一百二十九條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原告在被相關的人民法院發送傳票進行傳喚的時候,沒有正當的理由並且拒絕到庭的,法院就可以按照撤訴來進行處理;如果被告進行反訴的,就可以按照被告缺席來進行判決。
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裏面的第一百二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條的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相關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第三方面人員,在經過法院傳票傳喚之後,沒有正當的理由並且拒絕到庭的,同樣可以按照缺席來進行判決。
人民法院在開庭對於相關的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假如遇到當事人雙方里面有一方當事人拒絕到庭的情況,就可以只對於現在已經到庭的這一檔的當事人對於案件的緣由以及其他的具體情況進行詢問、並且核對證據、聽取相關的意見。在對於沒有到庭的那一方的當事人所給出的起訴狀或者是其他的證據等等進行審查考證,法院在弄清楚了整個案件的全部事實的一個情況下面,可以依照相關的律法規定依法進行判決。這也就是説缺席判決一樣具有相應的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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