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罪行為方式有幾種
票據詐騙需要藉助於匯票、本票、支票來實施,而票據行為往往比較專業,普通人難以把握。與票據行為相關的票據詐騙行為的方式同樣比較繁複,需要進一步認定和分析,而不能僅僅按照刑事法條的字面意思來簡單理解。那麼,到底票據詐騙罪行為方式有哪些?下文中小編將為你做詳細解讀。
一、票據詐騙罪行為方式有哪些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以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冒充真票據進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這種形式的犯罪要求行為人在使用票據時,“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的,則不構成本罪。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這種情形是指利用已經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行為。這裏所説的“作廢”的票據,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包括《票據法》中所説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佈作廢的票據,還包括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作廢的票據。構成這種形式的犯罪,要求行為人在使用票據時,“明知”是已經作廢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冒用”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指行為人以非法手段獲取的票據,如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據,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據,而使用進行詐騙活動;二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或者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三是指用他人委託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拾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這裏所説的“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支票。“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據簽發人在其簽發的支票上加蓋的與其預留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處的印鑑不一致的財務公章或者支票簽發人的名章。“與其預留印鑑不符”,可以是與其預留的某一個印鑑不符,也可以是與所有預留印鑑不符。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據的當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製作匯票、本票並在這些票據上籤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簽發匯票、本票時,必須具有可靠的資金保證。這裏的“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又包括出票人從出票時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二、如何認定票據詐騙罪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票據詐騙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要在全面瞭解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後得出結論。對於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等行為,必須查明行為人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和目的,沒有這種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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