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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審查轉賬支票的效力

當票據收款人或持票人要求銀行無條件支付票據上的金額時,銀行作為中間人是要對票據的支付負責的,即銀行在支付金額之前要先對票據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確定票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之後才會進行支付。那麼,銀行是怎麼審查轉賬支票的效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解答。

怎麼審查轉賬支票的效力

支票也同樣有效力,要確認支票的真假,必須要對支票的效力予以審查,來確定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一定的依據,以避免支票為空頭支票的風險。

由於支票同其它票據一樣,具有要式證券、文義證券的性質,所以要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票據法律關係,首先要對支票的效力予以審查。

1.當事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就發票人和收款人來講,就是是否具有票據能力,即票據權利能力和票據行為能力。《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單位、個體經濟户和個人……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由此可見,我國目前對支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無特別規定,可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確認。而付款人,無論國外或我國都規定必須是經國家批准經營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信用社),否則支票無效。付款人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筆者認為,由於付款人的付款行為是基於付款人與發票人之間的一定的約定,這種關係是民法上的法律關係,付款人是否按約定付款或拒付,不是票據糾紛案件審理的內容,故付款人不應成為空白支票糾紛訴訟中的當事人。

2.是否具備規定的格式。各國票據法一般都規定了各種票據格式和必須使用統一用紙,否則票據無效。我國《銀行結算辦法》第8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必須使用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如不使用銀行統一印製的支票用紙,該支票即無效。

3.支票記載是否得當、完全。如對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或缺記、記載了禁止性記載事項,該票據即無效。塗改過的支票也無效。

4.印鑑是否真實有效。各國票據法均規定,支票必須由發票人簽名方生效。由於我國習慣使用圖章,特別是企業、團體簽發的支票,必須使用法人的正式印鑑或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如支票上的印章系偽造,支票無效。發票人如主張該印章是他人違背本人意思所蓋用(如盜用印章),應負舉證責任。一般常見的是發票人簽發空白轉賬支票後遺失。因該支票遺失而更換銀行預留印鑑,應視為原印鑑有效。發票人仍應對已簽發的支票的善意持票人(收款人)承擔支票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