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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哪五種形式

法律2.88W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合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哪五種形式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犯。合同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以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或者在合同簽訂接受對方當事人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以後,根本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這類案件的犯罪者是屬於行為犯,因為這類犯罪是在當事人進行簽訂時,就以詐騙為目的的欺詐行為,所以屬於行為罪。我國對這類案件的犯罪者予以加重處罰,維護我國的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