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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使用馳名商標類似詞彙侵權嗎

構成侵權。廣告商行為已經足以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了相關知名企業的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使用、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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