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合同審查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債權人應確認提供股權質押的質押人是否真正擁有該股權或者是否對該股權是否有處分權,否則,即使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該合同的效力也存疑,無法達到保障債權的目的。
二、不是所有的股權都能進行質押,法律對此有限制條件,即能夠提供質押的股權必須是“依法能夠轉讓的股權”,若股權本身是大陸法令禁止或限制轉讓的,即使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亦屬無效。
通常在以下幾種情形下,股權轉讓被禁止或受限: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由於法令禁止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因此在該期限內股權轉讓無法生效;
(3)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且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債權人接受上述被禁止轉讓或仍在限制轉讓期間內的股權質押,則以該股權出質的行為無效,由此簽訂的質押合同無效。
上述由於股權轉讓本身受限而導致股權質押行為無效,是股權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除此之外,債權人仍須瞭解可能導致股權質押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它們包括:股權質押擔保的主債權無效,股權質押合同作為從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債權人接受法令禁止買賣股票的人以股票出質的,股權質押合同無效;有限責任未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權質押合同無效,這在實務操作中容易疏忽,外商應引起重視。
除此之外,若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如何行使股權質權,也是容易產生錯誤理解的地方,債權人往往認為直接將出質的股權轉入自己名下即為正確的操作方式,其實不然,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在股權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因此正確實現質權的方式是債權人將股權通過變賣、折價、轉讓等方式合法處分後,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綜上所述,小編從幾個方面總結了股權質押合同審查需要注意的事項,如股權質押合同失效的情況、股權禁止轉讓的幾種情形和債務人是否擁有對股權的處置權等。股權質押涉及到股權的變動,所以對質押合同的審查務必嚴格。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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