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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格式條款

保險法格式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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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rn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合同的內容。rn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rn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rn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rn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rn  (三)保險標的;rn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rn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rn  (六)保險金額;rn(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rn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rn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rn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rn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rn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rn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rn  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rn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rn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