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有什麼風險
1、可能違反公平原則的風險。
格式合同制訂者可能會過於強調保護自身利益,從而忽略了相對人的利益保護,存在因違反公平原則而影響合同效力的風險。《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訂者應當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相對人與其之間的權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損害相對人的利益。
2、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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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違約金必須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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