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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約定效力

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約定效力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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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對於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法院在審理中是否應當認定其效力,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

持肯定意見的認為,法律並未明確禁止在借貸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那麼就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

持否定意見的則認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限定了借貸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僅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貸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綜上可見,民間借貸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