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約定的違約金效力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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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説民間借貸中出現違約是很常見的,而在這種情況下,若當事人之間最初約定的有違約金的話,那麼此時可以要求違約的一方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過大家知道民間借貸中約定的違約金效力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民間借貸中約定的違約金效力怎樣
民間借貸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
要確定民間借貸違約金的效力,必須要對違約金的性質即違約金是補償性還是懲罰性進行分析。我國法律對違約金性質的界定體現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該規定體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特徵。同時,該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這體現了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我國立法對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並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就民間借貸合同來説,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相當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帶有一定懲罰性質,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起到督促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作用。
至於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該規定顯示了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但並未排斥違約金等其他形式的責任承擔方式,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兩種方式並不衝突。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對公民間的借貸如何處理
根據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着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內容進行約定的,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只要是的法律規定範圍內作出的約定,那麼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民間借貸中約定的違約金,只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那麼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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