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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約定效力怎麼認定?

一、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約定效力怎麼認定?

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約定效力怎麼認定?

要確定民間借貸違約金的效力,必須要對違約金的性質即違約金是補償性還是懲罰性,進行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體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特徵。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二、擔保合同的效力怎麼認定

(一)根據主合同的效力來判定

擔保合同從屬於主合同,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擔保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那麼擔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據合同自治原則,約定優於法定。

如果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裏分以下兩種情況承擔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如果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這裏需具備兩個條件:

1、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

2、必須有證據證明擔保人承擔了賠償責任。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若擔保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其也可被判定無效。

合同中違約金的認定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具體的損失的多少進行計算的,按照補償性的原則進行認定,如果違約金的約定超過損失的具體金額過多,或者低於具體的損失金額過多都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