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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質押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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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質押反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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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質押反擔保是什麼意思啊?有什麼特點?

倉單質押反擔保的特點為:

  企業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原材料等倉單,在簽訂倉單質押反擔保合同的同時,擔保公司、質押人、出具倉單的第三方簽訂三方協議,明確三方權利義務,並經公證

  2、倉單質押反擔保的法律規定:

  1)《擔保法》規定,倉單可以作為權利憑證進行質押,以倉單質押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出質給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倉單可以作為權利憑證進行質押,以倉單質押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出質給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倉單一般是指倉庫業者接受顧客(貨主)的委託,將貨物受存入庫以後向存貨人開具的説明存貨情況的存單。倉單質押一般可以分為標準倉單質押和非標準倉單質押兩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