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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病假的依據有哪些?

病假1.72W

一、員工病假的依據有哪些?

員工病假的依據有哪些?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請病假的手續,一般以醫療機構診斷和休假證明作為依據的。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員工不免發生身體不適需要請病假的情況。員工要請帶薪病假,需要根據不同用人單位的不同規章制度而準備材料。通常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就診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或住院證明(病休證明有醫師簽名 醫院公章)。

2、請假條(或者企業其他的類似證明)。

3、就診記錄、掛號單等(有些企業不需要)。

二、職工請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1、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有主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才有效;

2、請假條。或者用人單位內部類似的其它證明。

職員上班請病假的,一般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在員工請病假時,應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2、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100%。

3、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計算基數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60%。

公司等企業單位聘請職員,主要是想讓其擔任一些職責,使得公司和職員都可以獲得收益,故而若是職員想要長期請假,單位有可能不會批准,由於公司不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故而此時公司和用人單位可能會接觸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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