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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請病假需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病假3.25W

一、職工請病假需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職工請病假需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是在實際工作中,要請帶薪病假,又為了避免職工濫用帶薪病假,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通常需要提供一些證明,一般需要準備請假條及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需要主治醫生簽名和加蓋醫院公章。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在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如果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給與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給與六個月。員工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給與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給與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給與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給與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給與二十四個月。

還有就是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當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還有就是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同時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此不同工齡的員工有不同時間的醫療期,最短的醫療期是3個月,最長的醫療期可以達到24個月,這個要結合工作年限和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制定的,而且在醫療期期間是不能辭退員工的,但是如果過了醫療期,員工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員工的,辭退後用人單位要對員工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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