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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員病假規定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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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曾經是否在被派遣的途中病倒過,關於派遣人員病假規定裏自己應享有的合法權益你又知道多少。每當我們遇到相關的問題時總是抓耳撓腮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可大多數時最後可能都是自己默默的掏了醫藥費。對於這一問題下面有詳細解答。

派遣人員病假規定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據介紹,目前我省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涉及通信、金融、建築、石油石化、鐵路、醫院、郵政、電力、煙草、學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等。勞務派遣工主要來自外來務工人員、城鎮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及少數專業技術人才。

新政實施前,由於缺少完備的法律保障,部分用人單位存在有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崗不同權;勞務派遣人員社保福利待遇低,遭遇工傷、突然辭退等狀況時難以維權等問題。新政實施後將為勞務派遣工維權建立一份有效保障。

新政明確規定,今後,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並且,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超標單位應在2年內達標。為保障勞務派遣工自身權益,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派遣的工作崗位性質、工作地點、派遣期限社保繳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等。最關鍵的是,合同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勞務派遣工的勞動報酬數額。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根據派遣人員病假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40條第1項之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的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醫療期是根據你實際的工作年限和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的: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所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之前,用工單位無權將員工退回,但在上述醫療期滿後,你不勝任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退回,且不承擔補償責任。因為此時,你與派遣單位的合同關係仍然存續,派遣單位也不能因此當然解除你與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如果你被退回,屬於“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根據新勞動合同法58條,按你所在地最低的工資標準支付你工資。在醫療期間,病假工資由用工單位支付。

總的來説,我們是受到勞動合同法保護的,但很多時候我們並不知道自己都受到哪些保護,就像是派遣人員病假規定的具體內容。所以我們應該積極主動的去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瞭解和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不做法痴法盲,維護自身利益。

標籤:派遣 病假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