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開病假條的權限是什麼?
一、醫生開病假條的權限是什麼?
在自己的職業範圍內,對於醫院開的病假單有疑慮,可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我國就醫療機構病假證明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1.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依法執業註冊的專業人員,可按照規定簽署與自己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相關的病假證明,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病假證明
2.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後,方可簽署病假證明,並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記錄中。
3.醫師開具的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蓋章有效。因疾病治療須建議休假的,原則上,急診開具病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需經科主任審批、簽字)。病假證明的病休建議僅供患者及其單位參考。
對於不見患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病假證明等類似情況的,按《執業醫師法》規定要求出具證明,由醫療機構按醫院有關規章制度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市衞生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也可以在法庭上當當庭質證,書面遞交司法鑑定申請。
二、醫生開病假條最長開多長時間?
門診醫師一般一次只可以開7天以下,主任醫師和科主任只可以開15天以下,住院醫師一般不能超過一個月。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勞動者在生病之後,經過醫療機構的醫生檢查之後,如果是醫生認為其需要住院治療或者是需要休養的,醫生才能在自己的執業範圍內如實為勞動者開具相應的假條,員工將假條交給單位後才能請病假,單位對於請病假的員工一般是不會剋扣其的基本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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