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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變更和撤銷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就是説,遺囑人可以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來變更或撤銷之前所立的各種形式的遺囑,而且公證遺囑只能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來變更或撤銷。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一定非要通過公證遺囑來變更或撤銷,但也要注意內容完整。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和見證人簽名;錄音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才是有效的,危及情況解除後,有條件通過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自然也不能達到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效果。

如何變更和撤銷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