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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登記的登記機關是哪個

一、辦理收養登記的登記機關是哪個

辦理收養登記的登記機關是哪個

收養孤兒應當履行一系列的手續,最重要的是收養關係應當經過政府部門的登記。 登記機關應該是被收養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例如,如果領養震區孤兒,一般應到四川省等地方地孤兒所在地的縣級民政機關辦理手續。

二、辦理收養登記的材料有哪些

辦理登記手續收養人需要攜帶有關材料,具體包括:

1、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三、被收養人的條件有哪些

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收養關係的建立,除了要求當事人都符合《民法典》中的條件要求,同時還要辦理收養手續或者進行公證,否則的話此時可能只會認定為事實收養關係,可能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受到侵害的時候,就無法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一般辦理收養登記的時候,往往是在當地的福利院或者民政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