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是否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事實收養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在很多事實收養關係中,被收養人的身份始終得不到承認。他們不能報户口,無法辦理身份證,那麼,事實收養是否可以辦理收養登記?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事實收養是否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事實收養的當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憑收養公證書辦理入户登記手續。
七類可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情況:
1、1992年《收養法》實施前形成的事實收養,按相關文件規定,由當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後,憑收養公證書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籍登記。
2、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間依法協議的收養,送養人與收養人已訂立書面協議;符合原收養法有關收養人、送養人基本條件;已建立事實上的收養關係;公證當事人和主要利害關係人對上述收養協議和收養事實無爭議。當事人可憑收養公證書到派出所進行户籍登記。
3、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其他條件,查找不到父母、撿拾證明不齊全的棄嬰(兒),可由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確認,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核並出具證明,經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詢問登記後,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4、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條件,收養非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但未及時辦理收養登記,又經縣級計生部門批准生育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確認,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初審後,由縣級計生部門出具子女情況説明,再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5、收養人不滿30週歲的,持相關證明材料,將棄嬰(兒)送交當地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原收養人可與該福利機構簽訂義務助養協議,待收養人年滿30週歲,且符合其他收養條件後,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6、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年齡相差不滿40週歲,但符合其他收養條件,如屬於夫妻離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撫養,現由男方撫養,可憑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民政部門證明)、其妻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7、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無法辦理收養登記的,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養人具有撫養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證部門申請辦理承擔撫養責任公證,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部門審批後,在收養人户口所在地為被撫養棄嬰(兒)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如收養人無撫養教育能力,相關部門將動員其將撫養棄嬰(兒)送交當地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撫養。
二、收養登記的辦理程序
收養登記的辦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養材料。
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並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2、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製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3、發證
經審查,對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答案是肯定的。“收養登記的辦理程序”,先提交收養材料,然後審查,最後發證。若事實收養關係不能成立,則被事實收養人不享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權利,但可視具體情況適當分得遺產。被事實收養人作為被繼承人的,若查明瞭事實送養人,則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按法定繼承和事實收養人適當分得遺產處理。無事實送養人或被事實收養人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可確認事實收養人與被事實收養人之間的收養關係成立,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至於事實收養是否可以辦理收養登記,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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