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收養贍養

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規定收養的材料是什麼?

一、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規定收養的材料是什麼?

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規定收養的材料是什麼?

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規定收養的材料是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對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登記機關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有關規定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户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十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第十一條 為收養關係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並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關係證明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收養行為效力是基於其收養程序的合法化基礎上進行認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辦理,是需要由民政部門對相關材料和個人的資質進行審查後辦理的,如果不符合收養的相關條件的,那麼是無法辦理收養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