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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有法律效力嗎,辦理收養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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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夫妻收養一個兒童時,往往會和送養人簽訂一份收養協議,在協議中約定好相關的權利義務。但是很多人都有一個疑問,收養人和送養人之間簽訂的收養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閲讀。

收養協議有法律效力嗎,辦理收養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一、收養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要辦理了收養登記的才成立收養關係,僅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收養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因此,收養未成年的嬰兒,必須到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並辦理收養證。如果私下籤訂協議,收養嬰兒的,該協議自始無效,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二、辦理收養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二)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四)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提交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的報案證明。

(五)送養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證(組織做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

(六)監護人做送養人的,應提交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和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七)生父母送養人的,應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單方送養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八)被收養人的户口本及健康檢查證明(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的可以不提交户口本)。

(九)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

由我國法律規定可知,收養人和送養人之前簽訂的收養協議必須去民政機關登記後才有效,否則該收養協議是無效的。要是你對此還有任何的疑問,不妨來電告知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讓他們來為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