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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糾紛如何處理

處理因訂婚引起的糾紛,可以分為兩類:
一、人身方面的糾紛,對於人身方面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二、財產方面的糾紛,因婚約引發的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於借訂立婚約而進行買賣婚姻的財物,收受財物的一方為非法所得,交出的財物應判決收繳國庫。
2、對於以戀愛、訂婚之名,行詐騙財物之實的,除構成詐騙罪以外,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被害人。
3、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4、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物,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關係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如為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按照贈與關係處理,一般不予返還;如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價值較大的贈與,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方主張返還的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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