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應如何處理?
一、婚姻糾紛應如何處理?
第一種是未親自到場及被假冒結婚登記方與結婚登記另一方未同居,雙方又無真實結婚意願的,可訴請法院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尚未成立。所謂婚姻不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結婚行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嚴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沒有成就,婚姻不存在。
第二種是未親自到場及被假冒辦理結婚登記方與結婚登記另一方已實際同居,但無結婚意願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訴請法院撤銷該婚姻效力。可撤銷的理由是未親自到場、被假冒方對結婚登記不知情,其與婚姻法規定脅迫辦理結婚登記真實意思一樣,結婚登記均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同時考慮結婚效力對內、對外將會產生一定法律後果,內心真實意思難以判斷等問題,應參照受脅迫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限設立撤銷時限。
第三種有結婚合意的當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或到場卻以別人名義辦理結婚登記的,該婚姻有效,應當通過離婚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係。因為該結婚登記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記這個形式要件,只不過結婚登記程序存在輕微瑕疵,而該瑕疵又被當事人後來的事實行為加以追認,故程序存在輕微瑕疵並不能阻卻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猶如使用他人身份簽訂勞動合同一樣,實際勞動者才為當事人。
二、婚姻糾紛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注重調解方法。調解人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對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產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現狀都要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同時要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質量。如對一些因家庭債務引起的糾紛,採取褒獎激勵法,通過對當事人誇獎、表揚、鼓勵,激發當事人情緒,有利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對因過分強調個性引起的糾紛,採取分析過錯法,指明各自的過錯,讓當事人對糾紛的處理進行自我估量;對曾經夫妻感情基礎深厚的家庭,採取喚起舊情法,尋找矛盾調和點,選準感化點,用他們之間尚存的真情,喚醒雙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對因一方不僅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同時在道德上也具有強烈的可譴責性引起的糾紛,採取批評教育法,這樣不僅可促進當事人反省,也發揮了調解人員在樹立良好道德風尚中的作用;對因家庭小事日積月累引起的糾紛,採取耐心傾聽法,讓當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氣發泄出來,當事人在充分發表意見後,氣就消了大半,這時候,再引導他們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剖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反省自身,另一方見對方認識到不對,也會順着台階往下走,這樣,調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調解機制。一是要健全協調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具有廣泛性、複雜性、羣體性等特點,有是單靠一個部門,往往孤掌難鳴,心有餘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現象。要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對疑難和重點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二是完善處罰制度。由於目前的法律在現實執行中有一定的難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僅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來愈嚴重,要認真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則,嚴厲譴責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為。對破壞婚姻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高額罰款、行政拘留等處分。要嚴厲打擊“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取締色情服務場所,淨化社會空氣,確保家庭和諧、健康、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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