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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涉外離婚撫養權糾紛

如何處理涉外離婚撫養權糾紛

離婚時牽涉到的問題主要就是財產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對於很多人來説,寧願少分財產也一定要得到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如何處理涉外婚姻撫養權糾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介紹這方面的知識,請您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如何處理涉外離婚撫養權糾紛

(一)首先,在涉外離婚中,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由於我國和國外法律規定差異較大,解決的關鍵還在於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如果中國法院受理涉外離婚案件的,其關於子女的撫養權的糾紛如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權的相關事務都適用我國法律進行處理。

(二)其次,根據中國法律,關於涉外離婚的撫養權問題,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係。

(三)最後,在實踐中,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一般由國外一方撫養,如果相反在國內的也是一般由在國內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

二、涉外離婚中子女撫養權問題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歸屬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歸屬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涉外離婚孩子撫養費問題,支付標準是什麼?

參照我國婚姻法等法律規定,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

涉外離婚撫養權糾紛是離婚中的重頭戲,父母往往都不願意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由於涉及到外籍人士,所以法院的宣判和最終的執行都存在難點,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信息,您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詳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