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轉民間借貸糾紛後如何處理?
1、送達文書。民間借貸糾紛,在法院立案後,一般會先送達法律文書。文書包括立案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證據材料等。送達文書後需要雙方當事人簽收,假如一方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不到的話,還可以採用郵寄、留置或公告等送達方式。
2、庭前調解。民間借貸糾紛,把文書送達後,法院的調解員一般會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調解其實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方式,因為這樣做可以一勞永逸的解決問題,也可以避免雙方的矛盾升級。
3、開庭審理。假如庭前調解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接下來就會如期開庭審理該案,該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明確,這些問題都可以在庭審中得到解決,通過庭審過程,通過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得到最後的結果。
4、等待判決。開完庭後,假如雙方不願意調解,或者是經過調解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最後法官就會根據庭審的情況及時出判決書。當事人雙方領到判決書後,就知道是否勝訴了。
5、申請執行。假如敗訴的一方不及時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在判決書生效後,及時去法院開一份送達證明,然後可以去出判決書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執行終結。勝訴的一方當事人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後,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只要對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及時執行,執行程序也可以很快的終結。假如對方沒有財產,可能會執行中止。並將對方納入失信人名單。
二、民間借貸糾紛怎麼維權?
1、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種類;
2、借款手續必須完備;
3、善於使用擔保條款,降低風險,比如擔保人和抵押物。
三、民間借貸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
1、訴訟主體的構成上,通常有兩種傾向。一種是借款人與出借人具有較為親密的關係,可能是親屬、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學等等,一般出借人出於幫助的心理。另一種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互不相識,通過中間人介紹借款,出借人一般出於牟利的心理,這類民間借貸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貸。
2、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規範性。通常只是簡單的借據,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額,或者是連借據也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出現這些情況,是因民間借貸的雙方往往具備特殊身份關係,總是礙於情面或出於純樸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幾筆,寫的非常簡單。
3、在借款的約定上,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或者沒有利息的約定,或者沒有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約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這與借貸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常識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識相當淡薄、缺乏有很大的關係。
4、在借貸的擔保方式上一般都約定不明確。民間借貸的擔保最常見的有兩種,即保證和抵押,當事人一般將其作為借據中的一項條款來處理,但借貸的雙方在有保證人保證時往往只讓保證人籤個字,也不註明是保證人,為以後出現糾紛法院處理時確定不了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埋下隱患。還有的僅寫明為“擔保人×××”,具體的權利義務未註明,為將來產生糾紛埋下了隱患。另外在約定抵押時,機動車抵押和房屋抵押又佔多數,但這兩種抵押卻很少有人進行抵押登記,以致在出現糾紛時,當事人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量存在,由此而導致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民間借貸,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有的雖然簽訂了合同,但規定不夠詳細,甚至因為合同無效而失去作用。如果遇到了民間借貸的行為,大家還是要先約定好,尤其是簽訂合同和協議,保證好雙方的權益,避免日後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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