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買賣婚姻糾紛如何處理
一、包辦買賣婚姻糾紛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在我國,由於受封建家長制的殘餘思想的影響。尤其在農村,父母在家中的權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辦、買賣婚姻的現象仍然存在,嚴重違背了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因此,一方面,有關部門應當更加廣泛深入地宣傳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處理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糾紛時,司法機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包辦、買賣婚姻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二、父母干涉婚姻犯法嗎
父母無權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三、哪些行為屬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被幹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暴力干涉”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徵,沒有使用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採取的暴力行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不構成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沒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於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當然,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公訴案件,不必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可依照自己的權限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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