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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離婚債務糾紛,怎麼處理離婚債務糾紛

近年來,離婚率居高不下,因離婚而導致的財產糾紛也愈演愈烈。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該懂得處理離婚債務糾紛的方式,那麼如何處理離婚債務糾紛,也就是説怎麼處理離婚債務糾紛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總結了相關內容,馬上為你解答疑惑。

如何處理離婚債務糾紛 怎麼處理離婚債務糾紛

一、如何處理離婚債務糾紛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離婚後債務糾紛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離婚後債務糾紛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於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

(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3)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二、怎麼處理離婚債務糾紛

處理離婚債務糾紛應依照下列法律法規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在不少的離婚案件或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消滅證據、隱瞞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甚至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人為製造“共同債務”,或通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形式,侵害對方的財產權益。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

標籤:債務糾紛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