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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1994年以前事實婚姻有效。1994年以後的事實婚姻無效。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綜上所述,1994年以後,事實婚姻無效的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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