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亊實婚姻有法律效率嗎

結婚3.18W

看具體情況。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對事實婚姻採取了不承認主義原則,但考慮到早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事例仍普遍存在,因此,又對部分特殊情況下的事實婚姻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作為補充原則。
具體地説,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可按照事實婚姻對待;二是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計算,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不承認是事實婚姻,按同居關係對待。

亊實婚姻有法律效率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