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個人遺囑有幾種形式
一、個人遺囑有幾種形式
遺囑形式是指遺囑人處分自己遺產的意思表示方式。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1)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的遺囑;
(2)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上應當註明年月日並親筆簽名;
(3)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一般而言,公民應當自已書寫遺囑,但在生病、不會寫字、不想自己書寫等各種客觀情況下,允許公民立代書遺囑。代書遺囑上必須有二名以上的見證人簽名見證,且應當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
(4)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形式製作的遺囑,錄音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進行見證,並將見證內容進行錄音;
(5)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述的方式表示其對遺產進行處分的意思的遺囑形式。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立口頭遺囑,且必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應當將口頭遺囑內容製作成書面遺囑,對緊急情況解除後多久應當將口頭遺囑內容製作成書面遺囑我國民法典暫無規定,這有待於民法典的修改中體現。一般認為,下列情況應屬於危急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於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的效力要比遺贈撫養協議低,但同時卻又比法定繼承的高。於是在沒有合法有效的遺贈撫養協議和遺贈的時候,訂立的遺囑同時也是合法有效的,那麼才會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而現實中,可能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那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若都是屬於公證遺囑的話,自然就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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