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一般來説,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於購買人的個人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第一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説,雖然是婚前購買的房產,但婚後允許自由約定,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這樣婚前房產就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另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説,該房產為婚前一方按揭購買,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所還貸款及其對應的增值部分兩者相加的一半應當在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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