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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是否可以對個人財產作出約定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由此可見,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這並不是絕對的。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呢約定要採取書面形式,也就是説如果説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舉例來説,如果説男方在結婚之前有一百萬的存款,那麼這一百萬原則上就屬於南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男女雙方通過書面的形式約定這一百萬由雙方共同共有,那麼這一百萬也就屬於雙方共有的財產了。

婚前是否可以對個人財產作出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