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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婚前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結婚1.19W

男女婚前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婚前財產的認定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其實已經對婚前財產的認定方式作出了規定,即婚前財產是可以進行約定的,關於婚前財產的共有方式和比例都是可以進行約定的,但是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但是,婚前財產也並不是只能採取約定的方式,因為很多夫妻在結婚時可能並不會想到這一步,所以婚姻法第十七條和十八條規定了對於約定不明或者沒有進行約定的婚前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認定。

另外,法律不僅允許了約定的方式,也規定了約定的效力在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內使一直對夫妻二人否有約束力的,就是説,一旦雙方進行了婚前財產的約定就不能隨意反悔,這個約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雙方在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時一定要謹慎並理性。

男女婚前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第2張

同時,因為有了婚前財產的約定,所以這一部分財產其實就是相當於被固定下來,所以在結婚之後,如果發生了夫妻中的一方對外借債,並且這個債務人是知道約定的存在的,那麼借債的一方是要用自己的婚前財產進行償還的,這個就不能算是夫妻的共同債務了。

所以,我國是允許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的,並且這個約定應當採取書面的形式,這個約定也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婚前財產的約定還可以防止婚後一方打着夫妻財產的名義對外濫借債務,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的約定也是有一定的好處的。但是還是建議大家再作出約定前要多考慮,一定要謹慎而為之。

男女婚前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第3張

注意:男女在結婚之前是否進行婚前財產約定,這由當事人自由協商約定。從法律角度來看,並沒有強制性要求在登記結婚之前必須要先約定婚前財產。只不過説,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不少夫妻因為財產問題產生爭議,如果可以事先做出約定,其實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夫妻爭議的發生,對雙方婚姻感情的維護也是有所助益的。

標籤:婚前 財產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