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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內容

對於家庭暴力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很多,比如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等,但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此法於2015年12月27日進行通過。司法的頒佈意義重大,對家庭暴力以前只是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但是此次反家庭暴力法把家庭暴力上升到了法律的層面,對反家庭暴力具有推動性的作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是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

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內容

本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五吧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懲治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守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對於家庭暴力法的所規定的家庭暴力的處置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的進行勸阻。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的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所以根據此法的相關種種規定,如果受到了家庭暴力,應當及時的進行暴力處報警處置,由公安局的民警進行相關的調查取證,傷情鑑定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