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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家庭暴力如何解決?

一、法律規定家庭暴力如何解決?

法律規定家庭暴力如何解決?

1、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婦女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調解。調解主要適用於比較輕微的家庭暴力,它的好處在於通過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根本轉變加害方的錯誤思想,有利於維持家庭團結,維護加害方的自尊心理,從而儘早、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發展的苗頭。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有權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這種救濟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婦女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婦女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而對於暴力致受害婦女重傷、死亡的,受害婦女或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於受害婦女因受強制、被恐嚇等原因不能告訴或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代為告訴。受害婦女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處,保護被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多少?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由於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一方進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裏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下面是司法實踐中運用的一些原則: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家庭暴力也是非常嚴重的一種行為,受害的婦女可以向當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以及當事人所在的單位來提出,當然,如果因為這個想要離婚,對方不同意的話,也是可以到法院來提出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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