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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的承包合同法律支持嗎

一、違法分包的承包合同法律支持嗎

違法分包的承包合同法律支持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違法分包的合同因為其違反建築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所以是無效合同。從維護社會利益的角度來看,違法分包往往是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如果不確認合同無效,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轉包怎麼處理

所謂非法轉包,是指建築商(總包人或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或分包後衞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併為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行為。它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即:第一,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施工;第二,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其法律依據如下:《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築法》第28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29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相關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涵義

1、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2、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3、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