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和轉包有什麼法律後果
合同效力2.14W
違法分包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由他人完成的行為,包括:
1、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企業將專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2、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
3、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
違法轉包是承包人承攬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義務將該工程轉讓於第三人的行為,包括:
1、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
2、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違法分包和轉包嚴重擾亂建築市場,為法律所禁止。最高院司法解釋將違法分承包人和轉承包人定義為“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處於建築市場鏈的低端,可能導致如下法律後果:
1、此類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根據“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原則,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實際施工人可以對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提起訴訟,還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由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3、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以掛靠費、轉包費、分包費、手續費和管理費等名義獲取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依法收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企業將專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2、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
3、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
違法轉包是承包人承攬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義務將該工程轉讓於第三人的行為,包括:
1、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
2、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違法分包和轉包嚴重擾亂建築市場,為法律所禁止。最高院司法解釋將違法分承包人和轉承包人定義為“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處於建築市場鏈的低端,可能導致如下法律後果:
1、此類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根據“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原則,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實際施工人可以對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提起訴訟,還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由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3、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以掛靠費、轉包費、分包費、手續費和管理費等名義獲取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依法收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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