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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簽署的工程分包合同發包方可以解除嗎?

一、違法簽署的工程分包合同發包方可以解除嗎?

違法簽署的工程分包合同發包方可以解除嗎?

違法簽署的工程分包合同發包方可以解除,具體理由如下:

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條 【合同解除及後果處理的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簽署工程分包合同需要遵守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築單位在與發包方簽署承包合同的時候,可以就分包事項進行協商,對於在承包合同之中對分包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後期承包方若是想要將工程分包出去,先要獲得發包方的同意,再者需要將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若是承包方違法分包,發包方可以解除分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