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無效,違反強制性的法律依據
一、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最高人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二、土地承包合同無效,違反強制性的法律依據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包括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強制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其以否認其法律效力為目的,其作用在於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此類規範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民商法上的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等。
根據鼓勵交易原則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在合同效力方面,堅持從寬認定有效的態度,最高法院對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作了限縮型解釋,即將強制性規定解釋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排除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三、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管理性強制性法律規範和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規範的評價,應遵循以下三個標準:
1、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該規定屬於效力規範。
2、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但違反該規定以後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認為該規範屬於效力規範。
3、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違反該規定以後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在此情況下該規範就不應屬於效力規範,而是管理規範。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上述兩個法律條文中分別規定了用地審批和備案,但均無直接規定違反用地審批和備案是導致合同無效。其次,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關於合同無效規定中僅列舉了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及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和八十二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通過該責任條款來看,沒有辦法用地審批和備案的應給予行政處罰和限期改正,並確定沒有規定的合同無效。第三土地使用中的審批和備案是國家加強土地管理的一項制度,是節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一項措施,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儘管沒有辦理審批和備案,也並不能認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規中關於用地審批和備案的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範,而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範。
由此可見,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這也是土地承包合同無效,違反強制性的法律依據的一部分,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若您不知道自己的合同是否違反強制性,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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