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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哪些不可以分包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築工程哪些不可以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