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勞務分包規定
轉包分包糾紛2.68W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對勞務分包的定義是,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之間,或施工企業與勞務承包企業之間,進行的勞務作業承、發包行為。
按照《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電力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對勞務作業進行勞務分包外,不得對主體工程進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轉包和違法分包;施工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實行勞務分包的,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並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務分包安全管理責任,將勞務派遣人員、臨時用工人員納入其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措施,加強作業現場管理和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務分包安全管理責任,將勞務派遣人員、臨時用工人員納入其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措施,加強作業現場管理和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第三條
勞務分包:指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之間(或施工企業與勞務承包企業之間)進行的勞務作業承、發包行為。與施工承包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稱為勞務分包商。
按照《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電力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對勞務作業進行勞務分包外,不得對主體工程進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轉包和違法分包;施工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實行勞務分包的,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並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務分包安全管理責任,將勞務派遣人員、臨時用工人員納入其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措施,加強作業現場管理和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務分包安全管理責任,將勞務派遣人員、臨時用工人員納入其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措施,加強作業現場管理和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第三條
勞務分包:指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之間(或施工企業與勞務承包企業之間)進行的勞務作業承、發包行為。與施工承包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稱為勞務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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