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的施工合同和實際施工合同以哪個為準?
一、備案的施工合同和實際施工合同以哪個為準?
如果該工程屬於公共工程的話就應該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準;如果該工程是非公共工程的話就應該以實際的施工合同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規定的立法淵源是我國招標投標法,如果屬於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強制適用該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該規定的工程主要涉及公共工程,由於此類工程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當事人訂立“陰陽合同”極易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認定實際施工的“陰合同”屬於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無效合同,必須適用中標合同進行工程結算。
二、施工合同備案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原件;
(二)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三)合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合同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四)承包人為外地企業的,應提交承包人資質證書以及項目經理(建造師)資格證書複印件(核原件);
(五)招標工程,應提交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程序完成證明書”或“中標通知書”複印件(核原件);
(六)非招標工程,應提交經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註冊執業專用章及編制單位公章的工程預算書原件,同時需提交該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複印件。政府投資工程(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的工程、應急建設工程和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還需提供審計專業局出具的審計報告複印件。
施工合同備案的話要提交備案的申請書;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四份原件);承包人的資質證書;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合同備案之後有更改的還要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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