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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備案對預付款的約定是什麼?

一、施工合同備案對預付款的約定是什麼?

施工合同備案對預付款的約定是什麼?

1、工程預付款的額度

建築工程的預付款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建築(包括水、電、暖、衞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於30%,大量採用預製構件以及工期在6個月以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比例。安裝工程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安裝工程量的20%,安裝材料用量較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

2、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時間和方式

工程預付款應在工程開工後完成工程量達一定比例時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扣回或折抵進度款。折回或折抵的方式與比例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約定:“在完成年工程量總造價××%(以發包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報告為準)後的每月裏,按每月工程進度款的××%扣回。在完成年工程量的××%扣完。”

二、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徵有什麼?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2、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越級承攬任務。

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

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度。

建設部第89號令,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及《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都對施工合同備案做了法律規定。

在施工過程中,各級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全面監督。

簽訂施工合同要以國家相關單位的批准和履行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時需要受到國家的監督和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度,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必須要到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