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付款違約規定是怎樣的?
一、施工合同付款違約規定是怎樣的?
1、發包方逾付款違約,施工方可以獲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2、若發包方沒有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提出支付請求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二、施工合同延期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根據施工合同延期違約金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是過低,可以協商調整。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要綜合考量違約金的性質、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及過錯程度等因素,並結合建築行業是微利行業的特點,對比違約金總計達工程結算總造價的比例,以及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法定利率等情形。
3、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於計劃進度的,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加快進度,實現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並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施工合同的發包方一般需要根據工程的進度來支付工程款,對於施工方來説,若是發現發包方並沒有足額的自己發放工程款,那麼不僅可以要求對方按照約定支付自己應得的款額、也可以要求發包方向自己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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