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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備案手續的規定是什麼?

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樣,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對於協議解除,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一般應予准許。

施工合同解除備案手續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建設工程合同來講,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別從發包人的解除權和承包人的解除權兩個方面加以説明。

(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發包人可在四種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權: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從審判實踐上看,發包方在發包工程時處於優勢地位,承包人為承攬工程競爭激烈;但隨着合同履行,承包人進場施工後,發包人的優勢地位也隨之減弱。解除合同對雙方來講,損失都很大,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

提供方向備案機關提出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申請書;

2、加蓋登記機關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複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3、承辦人的委託代理證明;

4、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含有格式條款的材料;

5、含有第4項內容的計算機軟盤。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3、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綜上,施工合同的備案已經全面取消,如果在新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已經辦理了施工合同的備案,雙方協商一致修改了施工合同條款的情況下,可以到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修改備案過的施工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相關的民事合同的簽訂的情形的時候,首先是要注意瞭解合同簽訂的規定以及合同簽訂的程序、內容條款的書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