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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辦法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一般合同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惡意串通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公民、單位在與其他的民事主體簽署合同之前,可以先了解一下什麼情形出現後一定會導致導致合同無效,然後在擬定、簽署合同的時候,可以儘量避免這些情形出現,這樣可以降低合同糾紛發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