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裝修合同訴訟期限是多久?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因為一些工作上的原因總會接觸到裝修和建築工程這方面,在工程開始之前,我們都會簽訂裝修和工程合同,那麼如果在之後雙方因為一些事宜發生了了糾紛,在協商無果的條件下,我們就要通過訴訟等方式來進行維權,那麼裝修合同訴訟期限是多久呢,下面就由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
由於法律、法規對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所涉及具體爭議的訴訟時效並無明確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施工合同糾紛通常都會遇到的質量、工期、造價爭議,其訴訟時效的把握往往缺乏法律根據。國家推薦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對合同中有關工程質量、工期、造價很多問題的處理做了具體的期間和期限的規定,包括很多除斥期間的規定,雖然這些規定都和訴訟時效的起算有直接的關係,但並沒有這些期間、期限、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相關的明確規定,因此律師在承辦有關建設工程糾紛案件時,經常會遇到有關質量、工期、造價爭議的訴訟時效如何把握,以及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互相區別的具體問題。
所謂期間,指從某一特定的時間點到另一特定的點所經過的時間,工程工期指開工到竣工的所經過的日曆天,就是一個期間的概念。民法上的期間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行為的期限和期日。廣義的訴訟期間包括期日和期限兩種;狹義的訴訟期間僅指期限。有關訴訟期間和期日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於保障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迅速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新的《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的時效做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該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第56條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因為在對建築工程和裝修等情況發生訴訟後,因為時間的把握不是太為明確,所以在訴訟時經常會發生分歧,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也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希望以上的信息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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