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工程總承包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發包方責任:
1、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證件造成施工中斷;
2、未確定建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造成返工;
3、開工前未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影響工期;
4、應安排現場責任人對工程進度、質量進行監督,協調處理現場日常事務;
5、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和設備;
6、發包方原因影響工期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等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7、組織承包方共同商定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辦理竣工驗收事宜,逾期辦理或拒絕辦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承包方責任:
1、禁止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按合同約定竣工驗收,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解除工程合同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工程總承包合同是一種新型的突破傳統工程承包模式的方式,可以實現工程全過程承包和分階段承包,按照工程項目的規模、類型以及發包分的要求,再結合考量承包方的實力,就工程的設計、採購、施工、竣工驗收的分工,共同約定製定合同,明確責任,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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