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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

一、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

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

施工合同雙方乙方為承包人,另一方為發包人,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是合同雙方的責任:

1、承包人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2、發包人的責任

(一)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二、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施工合同具體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1、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隨着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社會上的建築工程合同的簽訂也越來越多,此時我們更需要注意相關的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