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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修訂內容有哪些

一、《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最新修訂內容有哪些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修訂內容有哪些

1、增加符合條件時,可適當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的規定;

2、增加制定專項驗收要求的規定;

3、增加檢驗批最小抽樣數量的規定;

4、增加建築節能分部工程,增加鋁合金結構、土壤源熱泵換熱系統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體結構、建築裝飾裝修、通風與空調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項工程劃分;

6、增加計數抽樣方案的正常檢驗一次、二次抽樣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預驗收的規定;

8、增加勘察單位應參加單位工程驗收的規定;

9、增加工程質量控制資料缺失時,應進行相應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的規定;

10、增加檢驗批驗收應具有現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的要求。

二、對“驗收”術語的理解

第207條對“驗收”進行術語定義,驗收就是指建築工程質量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由工程質量驗收責任方組織,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參加,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及其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樣檢驗,對技術文件進行審核,並根據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格做出確認。

本條提出了驗收的條件、組織、內容和目的

1、驗收的條件是要求施工單位自檢合格,施工單位在申請驗收前必須由本單位的質檢人員先行自檢,對於自檢中發現的問題要先行整改,整改後再報監理或建設方進行質量驗收,這是本標準及各專業驗收規範反覆強調的要求,對明確質量責任、加強施工單位質量意識、提高驗收效率將起到重要作用。

2、驗收不能有一個單位獨立完成,必須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驗收的組織就是規定由哪個單位牽頭,哪些單位參加,並對人員提出要求,根據驗收各環節的重要程度,驗收的組織要求是不同的。

3、驗收的內容就是對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各環節進行檢查,包括隱蔽工程驗收和質量資料的核查等。

4、驗收的目的就是通過檢查,對比施工項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的符合性,應當説驗收是一項嚴肅的工作,驗收的結論不能是口頭的,必須是書面的,還要求相應人員簽字確認,體現質量負責制。

三、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的條件及應用

符合一定條件時,可適當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調整後的抽樣複驗、試驗方案應由施工單位編制,並報監理單位審核確認。主要針對以下三種情況:

1、對同一項目中由相同施工單位施工的多個單位工程,如果使用同一生產廠家的同品種、同規格、同批次的材料、構配件、設備;

2、對同一施工單位在現場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用於同一項目中的多個單位工程;

3、在同一項目中,針對同一抽樣對象已有檢驗成果可以重複利用。

本條是修訂新增條款,其中第1、2款設置的主要目的是對用於同一項目中不同單位工程,進場材料、設備及現場加工製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允許適當減少抽檢試驗數量,以降低工程成本。考慮到這些材料、設備屬於同一批次或按相同工藝加工,質量性能基本一致,按單位工程的要求進行取樣、送檢試驗的必要性不大,允許適當降低試驗頻次。但必須嚴格控制,避免隨意。首先,本條規定應符合專業驗收規範要求,只給出允許調整的原則,至於哪些項目可以調整、如何調整、頻次降低多少,則應由專業驗收規範根據具體項目確定。其次,為保證科學合理,應由施工單位根據材料、設備的進場批次和使用情況,編制具體的試驗方案,並報監理單位審核確認。施工或監理單位認為必要時,也可不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或不重複利用已有檢驗成果。

第3款針對同一項目的驗收記錄、試驗報告等資料在不同位置存檔的情況。以門窗工程為例,裝飾裝修分部工程驗收時需要對外窗進行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的三性試驗;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時,也需要完成外窗氣密性試驗。因此根據本條要求,不同專業驗收時,可以不用重複進行試驗,同一份外窗氣密性試驗報告可分別用於裝修工程、節能工程驗收使用。

本條應用的對象為採購的產品及現場加工的成品,不包括需要施工安裝的項目,如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仍需要按照單位工程的要求進行檢驗,不能調整抽樣數量。因為這些項目的質量與施工操作有關,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不但與材料本身有關,還與振搗、養護等施工因素有關,單位工程之間可能會存在差異,因此需要按單位工程的要求留置試塊,不能減少組數。

四、制定專項驗收要求的條件及方式

第305條規定,當專業驗收規範對工程中的驗收項目未做出相應規定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制定專項驗收要求。涉及安全、節能、環境保護等項目的專項驗收要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

本條是新增條款,設置的目的是為適應建築工程行業的發展,鼓勵“四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保證一些採用新技術的建築工程順利驗收。對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無具體驗收要求的分項工程及檢驗批,可由建設單位組織制定專項驗收要求,專項驗收要求應符合設計意圖,包括分項工程及檢驗批的劃分、抽樣方案、驗收方法、合格判定指標等內容,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可參與制定。為保證工程質量,重要的專項驗收要求應在實施前組織專家論證。

事實上,目前國內很多大型工程對於特殊項目已按這種方式進行驗收,例如奧運場館、央視新址、上海世博會等工程對採用新技術的項目組織行業專家論證,對專項驗收要求進行技術把關,保證其科學、客觀、合理,已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條對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並向類似的項目推廣。

五、檢驗批抽樣的有關規定

309條規定,檢驗批抽樣樣本應隨機抽取,滿足分佈均勻、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樣數量應符合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要求。當採用計數抽樣時,最小抽樣數量尚應符合表1的要求。明顯不合格的個體可不納入檢驗批,但應進行處理,使其滿足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對處理的情況應予以記錄並重新驗收。

本條對檢驗批抽樣給出原則性要求。檢驗批抽樣量既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抽樣數量過多會造成工程成本增加、驗收人員工作量增大;抽樣數量過少則不能很好的掌握檢驗批的整體質量水平,造成漏判或誤判。所以對檢驗批的抽樣方案需要進行專門研究,抽樣方案建立的原則首先要有理論依據,其次需要經過實踐檢驗。

本次《統一標準》修訂提出了檢驗批計數抽樣時的最小抽樣數量要求,保證驗收具有一定的抽樣量,並符合統計學原理,使抽樣更具代表性。這項規定的理論依據是國家標準《計數抽樣檢驗程序》GB/T 2828.1,其中給出了檢驗批驗收時的最小抽樣數量。這項規定還經過了實踐檢驗,2004年實施的《建築結構檢測技術標準》採用該方法指導檢測抽樣,取得良好效果,本次修訂時引入檢驗批最小抽樣數量的要求。

驗收抽樣要事先制定方案、計劃,可以抽籤確定驗收位置,也可以在圖紙上根據平面位置隨機選取,最好是在驗收前由各方人員在辦公室共同完成,儘量不要在現場隨走隨選,避免樣本選取的主觀性或隨意性。

對於檢驗批中明顯不合格的個體,可通過肉眼觀察或簡單的測試確定,有經驗的驗收人員在現場可以很容易的發現,例如牆體傾斜量偏大、混凝土強度明顯偏低等問題,通過簡單的方法就能判定。這些個體的質量水平往往與同批的其他個體存在較大差異,納入檢驗批後會增大驗收結果的離散性,影響整體的統計結果,不利於驗收通過。同時,也為了避免對明顯不合格個體的人為忽略情況,避免將問題遺留到竣工驗收甚至投入使用。因此《統一標準》規定對這些構件、個體可以不納入檢驗批統計,但必須進行處理,處理後重新驗收,使之達到合格要求。如對明顯傾斜的牆體拆除重新砌築,對混凝土強度明顯偏低的構件打掉重新澆築,最終目的是通過處理符合要求,確保工程質量,而且不影響檢驗批的整體驗收。

六、制定專項驗收要求的規定

第407條規定,施工前應由施工單位制定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方案,並由監理單位審核。對於附錄B及相關專業驗收規範未涵蓋的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可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施工等單位協商確定。

本條是新增條款,提出了施工單位應制定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劃分方案的要求。本條具有兩個層面的含義,首先體現對分項、檢驗批劃分的重視,施工前應完成劃分,不能到驗收時才進行劃分。施工單位應根據材料進場及工程進度安排,提前對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設置進行認真研究、科學劃分,便於施工單位安排材料送檢、試塊製作等工作,也便於建設、監理單位制訂驗收計劃,合理組織驗收時間。其次,《統一標準》提出了檢驗批等環節的劃分原則,且大部分常規項目在附錄B及各專業驗收規範中有明確規定,按相應的規範執行即可。對於一些採用新技術或體系複雜的工程,如相應專業驗收規範沒有具體要求時,可以由各單位根據《統一標準》規定的原則共同協商確定具體劃分方式。

七、分部、子分部工程設置的調整

本次《統一標準》修訂增加了節能分部工程,對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子分部、分項工程設置進行了適當調整。其中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電氣分部工程的調整不大,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增設了鋁合金結構子分部,鋼結構子分部納入了網架和索膜結構,裝飾裝修分部工程增設了外牆防水子分部。

屋面分部工程由原來的按屋面類型劃分改為按施工工藝劃分。給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由原來的10個子分部增加為15個子分部,增加了室外二次供熱管網、建築飲用水供應系統、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統、水景噴泉系統、監測與控制儀表5個子分部。通風與空調分部工程由於近年來科技發展迅速,應用了很多新技術,由原來的7個子分部增加為20個子分部,增加了真空吸塵系統、冷凝水系統、土壤源熱泵換熱系統、水源熱泵換熱系統、太陽能供暖空調系統等子分部,增加了很多空調品種,擴大了空調系統的應用範圍,同時也體現了節能、環保的要求。智能建築分部工程隨着時代發展和技術進步,由原來的10個子分部增加為19個子分部,增加了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會議系統、時鐘系統、應急響應系統等子分部。各分部工程中所包含的分項工程相應調整

附錄B給出了各分部工程中子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方法,因本標準發佈時部分專業驗收規範尚未報批,因此附錄B的項目名稱仍可能有所調整。施工中具體的劃分方法首先應按照各專業驗收規範的要求確定,當專業驗收規範無明確要求時,可根據工程特點由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協商確定。

八、計數抽樣的一次、二次抽樣判定方法

1、第501條增加了計數抽樣的一般項目正常檢驗一次、二次抽樣判定方法,可按《統一標準》附錄D的要求判定。

2、一次、二次抽樣判定方法的理論依據為《計數抽樣檢驗程序》GB/T 2828.1,這種判定方法隨着《建築結構檢測技術標準》的實施得到了10年的實踐應用,效果良好,本次標準修訂引入這種判定方法。

對於一次抽樣,假設驗收的樣本容量為20,通過現場檢驗,在20個樣本中如果有5個或5個以下偏差超標時,該檢測批判定為合格;當有6個或6個以上偏差超標時,則該檢測批判定為不合格。

二次抽樣的情況略微複雜一些,假設驗收的樣本容量為20,當20個樣本中有3個或3個以下偏差超標時,該檢測批直接判定為合格;當有6個或6個以上偏差超標時,該檢測批直接判定為不合格,這兩種情況均不用進行第二次抽樣。只有當4或5個樣本偏差超標時,才需要進行第二次抽樣,第二次抽樣增加的樣本容量也為20,兩次抽樣的樣本之和為40,當兩次偏差超標的樣本數量之和為9或小於9個時,該檢測批判定為合格,當兩次偏差超標樣本數量之和為10或大於10個時,該檢測批判定為不合格。

根據各專業驗收規範的要求,質量驗收大部分採用一次抽樣,一次抽樣不合格即進行整改,不進行二次抽樣。一次抽樣容易理解,操作起來比較簡單,但不合格點率接近規範限值時容易產生漏判或錯判。例如《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中鋼筋保護層厚度的驗收檢測屬於二次抽樣,一次抽樣不合格可以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測點進行第二次抽樣,用兩次抽樣結果之和進行判定。

具體的驗收項目究竟採用一次抽樣還是二次抽樣,應按專業驗收規範的要求確定。如有關規範無明確規定時,《統一標準》建議優先採用一次抽樣方案,也可由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根據檢驗對象的特徵協商採用二次抽樣方案,抽樣方案的選取應在驗收抽樣前予以確定。

九、工程竣工預驗收的規定

第605規定,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存在施工質量問題時,應由施工單位整改。整改完畢後,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本條是新增條款,規定了工程竣工預驗收的要求。設置的目的是與《建設工程監理規範》有關規定相協調。本條規定了預驗收的程序和要求,首先由施工單位自檢,對存在的問題先行整改,再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進行竣工預驗收。因為單位工程專業全面,資料繁雜,參加單位及人員眾多,組織驗收費時費力,如果不能一次順利通過驗收會導致時間、經濟上的浪費,而預驗收可以作為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的一次演練,雖然參加單位僅有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但具體的工作需要完全按照竣工驗收的要求完成,包括工程實際質量狀況的檢查、資料整理情況的核查等,對提高竣工驗收的效率將起到積極作用,目前大部分監理單位已開展竣工預驗收,效果良好,因此本次修訂增加工程竣工預驗收要求。

十、勘察單位應參加單位工程驗收

第60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工程驗收。

根據2001版標準,勘察單位僅需要參加地基與基礎分部的驗收,不需要參加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本次《統一標準》修訂增加了勘察單位應參加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要求。因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考慮到勘察單位也是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之一,所以要求勘察單位參加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在驗收單上簽字、蓋章,使驗收工作更加完善。

十一、工程質量控制資料缺失時的處置

第507條規定,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

本條屬於新增條文。施工資料是質量驗收的重要內容,從原則上講,施工資料必須齊全完整,這是各環節質量驗收的必要條件,正常情況下不允許施工資料的任意缺失。但資料缺失的問題不能完全避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施工單位因為經驗不足、管理不善,導致施工資料丟失或必要的試驗少做、漏做;二是一些工程項目因故停工一段時間,甚至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發生變更,導致施工資料缺失。這兩種情況都會影響工程正常的竣工驗收。

資料缺失一般不能原樣恢復,而資料不全又不能正常驗收,為解決這一矛盾,《統一標準》修訂時規定,可以對資料缺失的項目進行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出具檢驗報告,明確相關項目是否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檢驗報告可用於各環節驗收。目前全國各地對類似工程已按本條規定的原則操作,《統一標準》修訂中予以明確。

《統一標準》徵求意見期間,曾收到施工單位的情況反映,某些項目由於工程款的支付問題產生經濟糾紛,施工單位以施工資料為砝碼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設置本條將降低施工資料的作用,經編制組認真討論認為本條還是有存在必要的,同時希望施工單位變換方式,通過合同條款解決工程款支付糾紛,必要時可以向司法仲裁機構起訴,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條規定適用於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工程,對於建設手續不全、違章建築、小產權房等工程不能直接利用本條規定完成工程驗收。該類建築在浙江、廣東等地區存量較大,無法全部拆除,也不可能全部合法化。前些年一些地方出台了處理此類建築物的《操作指南》,允許通過檢測鑑定確定房屋的安全性,如鑑定後發現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存在安全隱患,可以進行加固、維修達到安全使用的要求,並補繳土地出讓費用等辦理產權證。近期國家政策對類似的違章建築態度比較鮮明,要求各省市區別情況、制定政策進行清理整治。對一些允許繼續使用的建築物,可以參考本條的原則制定相關的地方法規或辦法。

十二、檢驗批驗收記錄的填寫

第505條規定了施工質量驗收記錄的填寫要求,規定檢驗批驗收時應具有現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

2001版標準“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的數據填寫區域見表11.1,該記錄在驗收時要求填寫具體的檢查結果,但不能體現所檢查的工程部位,因此無法對檢查結果的數據真實性進行追溯和複核,這也是導致部分建設工程驗收數據不真實的原因之一。

《統一標準》修訂時為解決這一問題,要求檢驗批驗收時填寫“現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格式示例見表11.2,供讀者參考。表格中設置檢查位置一欄,用於填寫驗收抽樣檢查位置的樓層、區段、軸線編號等信息,實現對工程部位的精確定位,這樣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監督部門就可以對驗收結果進行追溯、複核,從一定程度上解決驗收數據做假行為的問題,彌補了2001版標準的不足。

該原始記錄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專業質量檢查員、專業工長在驗收檢查時填寫並共同簽署,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存檔備查,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後,該原始記錄可根據施工單位的需要繼續保留或予以銷燬。《統一標準》修訂並未給出該原始記錄的格式,施工、監理等單位可根據驗收項目特點自行確定,但應包括檢查項目、檢查位置、檢查結果等內容。

《統一標準》修訂對“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進行調整,見表11.3,主要的調整內容有6項,説明如下:

⑴增加編號項。為便於施工、監理等單位及行業管理的需要,方便對驗收記錄的查詢、檢索、調用,設置記錄編號項,本編號項並非必須填寫。考慮到各單位使用情況不同,本標準未規定標號的具體編碼要求,可根據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要求進行設置。

⑵明確檢驗批的隸屬關係。表格信息欄中需要填寫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名稱,明確檢驗批在整個單位工程中的所屬位置。

⑶明確“施工依據”和“驗收依據”。2001版標準要求填寫“施工執行標準名稱及編號”一欄,本意是要求填寫相關的施工技術類規範,可以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但實際工程中經常被誤填為質量驗收類規範,而表格中並未留出質量驗收類規範的填寫位置。本次修訂分別要求填寫“施工依據”和“驗收依據”,可以避免誤填。

⑷增加“最小/實際抽檢數量”一欄。驗收時的實際抽檢數量應大於規範規定的最小抽檢數量,填寫該項方便施工單位自查,也便於監理、建設、監督等單位對檢驗批的抽樣數量進行檢查。

⑸檢查記錄欄的填寫。因為《統一標準》修訂要求具有“現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因此“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在檢查記錄一欄就不用再次填寫具體的檢查數據,表中的檢查記錄可以填寫檢驗批時共檢查幾處,合格幾處,整改合格幾處等信息,屬於對檢查情況的彙總,檢查結果填寫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及規範規定。

⑹增加專業工長簽字的要求。檢驗批驗收時要求專業工長參加,驗收後要求專業工長簽字,強化質量責任,體現對檢驗批的重視。

十三、今後的工作

最新版的《統一標準》現已順利編制完成併發布實施,但相關的研究工作仍在進行,編制組將重點關注標準的執行情況,加強宣貫,保證標準的有效實施。後期,編制組將繼續深入調研我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環節的技術發展和存在的問題,繼續開展驗收抽樣理論、合格判定方式等的研究,並積累數據,為《統一標準》的再次修訂打下堅實基礎。

以上就是對《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2最新修訂版的修訂內的詳細介紹。相信通過以上文字的閲讀,你對該標準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對比以前的標準,你一定已經有了一些新的體會,也知道了接下來該如何做了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